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解读:工伤保险纳入范围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邓玲 1418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关于停工留薪期门诊就医问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职业病康复期内仍需门诊就医或用药的,用人单位应持工伤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一寸免冠照片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领取《工伤保险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本》。工伤职工应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本》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用药。否则,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不予报销。工伤职工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布的定点药店购买药品。

  ● 四类情形停止待遇

  热点关注七: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 异地转诊有规定

  热点关注八:对工伤职工异地转诊是如何规定的?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异地转诊:(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值得注意的是,办理时,要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 交通事故如何办

  热点关注九: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医保处工作人员: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然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住院原始发票(已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要提供原始发票的复印件)。

  ● 出国定居怎发待遇

  热点关注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出国定居后待遇如何发放?

  医保处工作人员: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具体办法如下:(一)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 30日内提申请

  热点关注十一:什么时候提工伤认定申请?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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